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经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加强快递业务经营主体的监管
严格执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邮政管理部门要按照《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的网络和运递能力、安全监管条件、信息网络系统和从业人员资质等服务能力,审核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其中,对地域范围审核到设区的市一级。
二、切实加强快递服务质量的监管
(一)严肃查处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违法行为。邮政管理部门要督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贯彻执行《快递服务》标准及《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在现场检查、视频监控中发现企业存在野蛮分拣,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损毁快件(邮件)等违法行为,以及用户通过申诉、举报等渠道反映的快递服务质量问题,经查证属实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切实做好快递服务申诉和投诉处理工作。邮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邮政业申诉受理中心的作用,依法及时处理用户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出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要督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以及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答复。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畅通投诉渠道,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以及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的,邮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继续强化快递服务安全的监管
(一)严格落实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邮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监督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认真遵守《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不能确认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要教育和监督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快递从业人员保障用户信息和快件(邮件)安全,发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快递从业人员有违法提供用户信息和扣留用户快件(邮件)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