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业再次迎来实质性利好。国务院此前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重要修改: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后的新《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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