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7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厅运字〔2013〕144号”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验收与专项资金申请工作指南的通知》。摘登如下:
——试点项目申请验收的基本条件:
(一)试点项目甩挂运输作业站场建设(改造)完成交工验收,并投入运营;
(二)试点线路投入车辆总数达到审定的《企业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设定的投入车辆总数的80%以上;
(三)开通甩挂运输试点线路达到审定的《实施方案》中设定总线路的80%以上;
(四)信息系统建设基本满足开展甩挂运输业务需求,实现甩挂运输车辆运营调度及信息化管理,并按照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运行信息报送制度的要求按时报送试点项目运行情况相关信息;
(五)试点项目已实现的节能减排指标不低于审定的《实施方案》中设定目标的80%。
—试点项目的验收程序:
(一)提出申请:试点项目承担单位(两家企业联合组成的试点项目由试点项目牵头企业负责)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的申请;
(二)项目核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验收的试点项目进行核查,对不具备验收基本条件的试点项目不予组织验收;通过项目核查后,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甩挂运输试点项目验收申请;
(三)项目验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照审定的《实施方案》和《甩挂运输站场建设(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站场工可》)对试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将验收意见及审核盖章后的《甩挂运输试点项目验收申请书》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四)部级抽查:交通运输部将视情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项目实际运行情况、实施效果进行抽查和评估。